《法官直播间》第十期

占用楼道车充电,发生火灾有风险

发布时间:2021-07-09 16:19:49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生活中,我们为了方便都习惯把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公共楼道内充电,岂不知这样一个小小的举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给我们带来极大的风险。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晚上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把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不料,电动车在深夜突然发生自燃,居住在一楼的老人在逃生过程中受伤,最终不幸去世。事发后,老人的家人将在楼道内停放电动车的10名车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5万余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自燃电动车的车主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9名车主和物业公司也分别承担了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法院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判决?法律对这种事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内乡法院的王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你好王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李某等10名车主车辆均停放在涉案小区单元楼的楼道口,该楼道口系该单元住户唯一的安全出口,属于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因为李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进而引燃其余车辆,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因此,李某存在主要过错。其余9位车主违规停放车辆的燃烧,扩大了火灾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单元楼安全出口,违规乱停乱放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应比一般人具有更清醒的认识,但该物业公司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受害人选择从唯一出口逃生,在当时的情势下并无不当,其对自身损害并无明显过错。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自燃电动车的车主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9名车主和物业公司,按照不同的比例,承担了其余4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起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该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大小,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官:是这样的。

主持人:那么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应该怎样去规避这些风险呢?

法官:生活中,我们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或者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物业公司也要管理到位,严禁业主私拉线路,占用公共楼道,应该划定电动车的专用停车位,搭建车棚等,确保充电安全。

主持人:好的,谢谢您的建议。观众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车是我们出行的好帮手,很多家庭都离不开它,但我们一定要注意规范使用,不占用公共通道充电,避免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风险。希望今天的节目,能对您有所帮助。

本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法律风险!再会。

责任编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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