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在酒店、饭店、商场等服务企业或者娱乐场所摔伤、烫伤、碰伤等意外事件。在这些地方受到损害,经营者认为责任在客人自己,应该自认倒霉,客人则认为经营者有疏忽?到底客人的损失应该有谁来赔偿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住店吃饭娱乐意外受伤那些事。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王某在某酒店住宿时因为地滑不慎滑倒,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脊椎损伤并不完全瘫。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进行赔偿。案件经内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酒店对王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王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法律对这种事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主审该案的内乡法院的XX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你好X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王某在被告某酒店住宿时,因滑倒造成身体伤害,某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王某之所以会滑倒摔伤,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关系,所以酒店应该赔偿因王某受伤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但是,由于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酒店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所以判决对王某受伤造成的损失由酒店承担7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主持人: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
法官: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主持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酒店经营者没有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住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对王某受伤造成的损失酒店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是这样的。
主持人:所以我们在这里要提醒服务企业或者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一定要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如果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场所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法律风险!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