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这些年,发生在患者和医院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有些患者得到赔偿,有些患者则被斥之为“医闹”。到底哪些情况患者应当得到赔偿?哪些情况医院没有责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住院看病那些事。下面请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王某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当日王某就签字要求出院并支付医疗费用1300余元。上午9时,王某在朋友陪同下离开医院。第二天早上6时,王某被发现在河道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王某符合溺亡特征。另经调查发现,王某生前向朋友发微信留下自杀遗言。
王某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0余万元。内乡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的巨额赔偿请求被驳回,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主审该案的内乡法院王 法官,来听听他的专业解读。
你好王法官!
法官: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王某因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住院期间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被告某医院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患者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死亡结果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是这样的。
主持人:生命只有一次,王某放弃生命的极端做法令人惋惜,其家人也值得同情。但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本案中的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医院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护,王某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死亡系自杀,并非是医院治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医院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欢迎关注内乡法院《法官直播间》,教您法律常识,预防生活风险!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