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湍东法庭法官来到该县西城花园施工工地,巡回审理一起因建房安全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50余名工程项目经理、工人和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
2019年4月27日, 原告孙某在被告杨某承揽被告仵某的工地建房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因孙某所站立的支撑模板钢管夹头断裂,从6楼顶摔至楼梯踏步上,造成孙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原告与两名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被告要求赔偿。
庭审中,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本案中,被告仵某在选人时未审查被告杨某的资质,存在过失,对原告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未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应资质,作为该工程的承包者,对工程施工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孙某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取得相应资质,安全意识淡薄、轻信经验,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