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权 终审被维持

  发布时间:2010-08-05 09:17:50


继母去世,单位及他人在继女未到场的情况下将继母的遗体火化,继女认为单位及他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遗体瞻仰、告别、吊唁、知情等合法权益,已构成共同侵权,遂引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8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李某某系同胞姐妹关系,其继母刘某于1965年与李某、李某某父亲结婚,当时李某、李某某均未成年,刘某某系刘某娘家侄孙,李某、李某某与继母刘某共同生活至各自出嫁。刘某于200179与刘某某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到南阳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刘某某对刘某饮食起居,尽赡养义务并养老送终。刘某百年以后,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包括房产、抚恤金归刘某某所有,刘某的后事由刘某某料理。2003l017日刘某因右股骨转子下病理骨折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外三科诊断治疗。2004129日,刘某因肺部感染、褥疮、尿道感染等病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内一科诊断治疗,同年21日下午1647分左右病逝。之前的2004131日,医院下发病危通知,刘某某于当日用电话将刘某病情告知了李某某。刘某去世后,刘某某分别用手机与李某、李某某进行了通话。南阳某集团也发讣告告知刘某去世之事及遗体告别仪式的时间。李某于22日下午到南阳某集团,公司也将讣告交给李某一份。李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于当日购买23日晚2l02广州一南阳的车票,但未赶上其继母的遗体告别仪式。刘某的遗体于200423日上午在南阳市殡仪馆火化,刘某的丧事由刘某某操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李某某作为刘某的继子女系刘某唯一直系第一顺序亲属,在刘某因病去世后,虽然南阳某集团和刘某某辩称通知了二原告,但李某予以否认,但无论怎样在二原告尚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将刘某遗体火化,其行为侵犯了李某、李某某的遗体瞻仰权、告别权、吊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已构成共同侵权,其侵权行为给李某、李某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所以李某、李某某要求判令南阳某集团、刘某某侵犯其知情权、遗体告别权、瞻仰权而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南阳某集团、刘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当时对刘某遗体火化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以赔偿李某、李某某精神抚慰金各1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南阳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李某某精神抚慰金各10000元。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李某某系同胞姐妹关系,1965年其父亲与刘某结婚时,李某、李某某均未成年,此后二人与继母刘某共同生活到各自出嫁,从以上事实可以确定,李某、李某某与刘某已形成继母女关系。200421日,刘某死亡后,在李某、李某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将刘某的遗体火化。侵犯了李某、李某某对刘某遗体享有的瞻仰、告别、吊唁、知情等合法权益。故原审判令刘某某、南阳某集团共同赔偿李某、李某某精神抚慰金各1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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