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一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中的当事人李某拄着拐杖和妻子一起来到内乡县人民法院向法官表示感谢。
2019年2月,李某骑车摔伤到内乡某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胫骨骨折。因病情恶化,李某于次日转入南阳市某医院就医,最终进行了左大腿下段截肢手术。李某认为,自己骑车摔伤导致局部肿痛活动受限本属轻微伤,因内乡某医院治疗措施不当导致其截肢,生活无法自理,妻子、女儿精神受到损害,内乡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诉前鉴定的方式委托鉴定机构对内乡某医院与李某一案中李某的诉求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内乡某医院治疗措施不当系李某截肢的主要原因。此外,经另一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符合六级伤残。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开庭,在对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内乡某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