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在内乡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执行法官将执行款交到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手中。王某收到自己多次讨要未果的油款后,脸上顿时露出了笑容。
2014年,陈某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与经营柴油销售业务的王某协商,采用定期结算的方式在王某处加油。自2014年4月到同年9月,陈某欠王某加油款2万元未支付。王某每年均多次向陈某催讨欠款,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王某无奈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陈某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2万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利息计付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限到后,陈某未按约定支付油款,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微信钱包、支付宝、银行卡等资金账户。王某经营运输业务经常需要通过微信钱包进行收付款,账户被冻结后,生意受到极大困扰。王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