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09月09日上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参与案件旁听的当事人一方家属范某甲、范某丁大声喧哗,闹事影响庭审秩序,随后,范某甲、孔某某两人又砸闹庭审审判台及被告人韩某某,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秩序。内乡县人民法院庭审工作人员及法警大队法警在依法制止两人并将其带离现场过程中,遭到在审案件受害人孔某的家属范某甲、范某乙、杨某、范某丁、范某丙、范某戊、孔某某七人围攻殴打。导致庭审执法法警多人被打,致使四名法警受伤,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庭审被迫中止。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上述规定,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杨某、范某丁、范某戊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孔某某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法庭秩序是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职责和诉讼参与人行使法定权利的基本保障。在庭审活动中,有的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习惯肆意宣泄情绪、通过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更甚者企图通过扰乱法庭秩序向法院施压以达到其诉讼目的,这些行为不仅会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还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为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刑法保障。本案中范某甲等7人,不顾法官制止,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挑衅司法权威,损害法律尊严,严重扰乱法庭正常审判秩序,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