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定代表人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07-03 10:03:18


 

承包村组土地  发展种植业

李某从某农业大学毕业后便开办了A农林实业有限公司发展种植业。2015年1月,A农林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了开展业务,时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代表公司与河南省内乡县甲村组(以下简称甲村组)经过多次协商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该村部分土地并投入资金进行土地平整和种植投入。

情况有变  经协商解除承包合同

2016年7月,在A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期间,该县政府为了引进先进种植技术开展高效农业项目,经过全面考察筛选,选定甲村组的土地,这也意味着需要使用A公司所承包经营的土地。甲村组与A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甲村组给予A公司适当经济补偿和赔偿,A公司同意解除双方2015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10月22日,李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甲村组签订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

狸猫换太子  签了个“假”合同?

本以为事情到此已经结束。没想到,2017年2月,B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李某和甲村组告上了法庭,请求内乡法院依法判决解除2016年10月22日A公司与甲村组签订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原来,在2016年8月5日,A公司经过工商登记变更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李某变更为周某,且李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

在庭审中,B公司主张李某在已经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与甲村组签定《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无效,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法院认定李某签字行为有效

内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2016年10月22日李某的签字行为对B公司是否有效;二是2016年10月22日所签订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

对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A公司的名称已经变更为B公司且不告知甲村组的情况下,故意使用原A公司的名称、并加盖A公司的印章与甲村组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书》,虽然李某已经没有代理权,但其行为使得合同相对人甲村组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故李某的签字行为有效。

对于焦点二,法院认为: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解除承包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解除承包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B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B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案经二审,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代表A公司与甲村组签订解除承包合同时虽然李某没有代理权,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让合同向对方甲村组知晓,基于双方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是由上诉人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上诉人甲村组签订这一事实,现李某与甲村组进行合同解除符合一般的交易规则,被上诉人甲村组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具有代理权,其后果应当由B公司承担,且上诉人B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李某与甲村组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及其他导致合同存在法定无效和可撤销情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防范?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实践中,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合同双方在进行对外交易时,尤其是初次交易时,都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要求相对方及其授权代表出示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和确认,以确保交易主体适格;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发现异常情况也应及时核实和处理,保证交易安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来说,应该加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提高管理水平,细化管理规则,不断规范企业行为。最后,还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表见代理行为的认识,避免陷入表见代理的误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9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4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6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责任编辑: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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