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李某在内乡县城遇到刘某、崔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三人都有吸毒的恶习,便一同到某宾馆,由李某提供毒品,崔某提供吸毒工具,三人共同吸食冰毒。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再次到宾馆开房,并打电话喊刘某、崔某来到房间,由他提供毒品,崔某提供吸毒用品,三人共同吸食冰毒。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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