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法院受理案件激增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8-06-06 10:25:13


    司法改革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当法院在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时,这一社会现象让我们不得不从社会管理和制度设计的层面以更宽的视域进行更多的思考。
    一、依靠法院自身努力能应对案件增长的趋势吗?
    首先应当肯定,法官员额制改革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的方向是正确的,在这一趋势之下,全国各地法院的员额人数已经确定,不可能通过增加法官人数来应对案件增长的问题。
    为了应对案件的快速增长,各级法院千方百计各处高招深挖内部潜力。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一是加强审判管理,细化量化目标,给法官施加压力,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提高信息化水平,依靠科技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推进繁简分流,对简易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四是建立专业审判团队,同类案件专人审理。
    五是政府购买服务,大量招聘审判辅助人员或辅助业务外包,弥补人员不足压力。
    六是加强诉前调解,把部分矛盾在立案前消化,分流案件压力。
    上述措施不同程度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一些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结案达到惊人的四五百件就说明了这些措施的效果。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客观地认识到,这些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案件的增长却暂时看不到停下来的预期。例如今年200件案件,明年可能300件,后年可能350件,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只会越来越多的时候,巨大的压力会让人绝望,即使再高的薪酬待遇也没有吸引力。客观地分析这些现实,我们就会理解为什么那么多年富力强的法官累到在工作岗位上,也明白为什么在法官薪酬增长的同时,那么多优秀的法官选择离开法院。
    就目前的现状,我们无法确定依靠法院的努力可以应对案件增长的增长趋势。
    二、迅速增加的案件反映了怎样的社会问题?
    法院受理案件的多少、类别是对社会生活、社会矛盾的一个直观的反映。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生活特征都会在诉讼这一特殊形式中最直接最生动地表现。
    我们现阶段受理案件迅速增加的社会大背景是我国经济由持续高速增长转入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社会管理方式转变,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利益诉求多元对美好生活期望更高,而各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这个社会发展的调整期,可以预见,法院受理案件会处较高速度的增长状态。
    具体到微观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到这些数据真实生动地反应了社会生活的现状。
    据对我国中部地区多家基层法院近三年来受理民事案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婚姻家庭及相关的抚养财产纠纷案件,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保险案件,民间借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五类案件最为集中,占比在75%以上,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最高数量稳定,交通事故类和民间借贷类呈上升趋势。(这些数据可能和经济发达城市略有区别,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市区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占比较高)
    这些案件数据分析是社会生活现实的真实生动反映。婚姻家庭案件居高不下,反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巨大冲击,农民工这一群体离婚率较高还折射出外出务工对家庭稳定子女成长影响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交通事故案件持续攀升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一个直观表现,我国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车辆保有数量急剧增加,而居民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还不能适应这一迅速发展。民间借贷案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较高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缩影,同时也反应了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有待改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老百姓投资渠道较窄,社会诚信度较低,企业经营粗放盲目扩张,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实体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等问题。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较多反应了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过度依赖投资拉动,基础建设规模较大等问题。
    上述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时期会持续存在。在这些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之前,这些案件还会高位运行。据笔者对一家基层法院的统计,在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离婚、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四类案件占比达75%以上。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情并不复杂,数量集中,在进入诉讼途径之前基本没有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三、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最好的选项吗?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诉讼途径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和最好途径,打官司应该是穷尽其它手段解决纠纷最后的选择。
    但诉讼解决纠纷有它固有的缺点:一是效率低下。行政工作要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司法工作要求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故诉讼要求严格的程序,解决一个纠纷耗时几年也很正常。二是成本较高。诉讼对纠纷双方来说,需要支出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国家来说,需要投入昂贵的司法资源,许多纠纷从经济学角度上讲是得不偿失,就是争议的标的远没有耗费的成本高。
    同时,目前我国司法权威不高,不能发挥一锤定音定纷止争的功能。由于法律程序设定等诸多因素,部分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当事人还要申诉,检察机关还可以抗诉,官司打了多年,还没有最终结论;许多法院的判决行政机关都公然不执行。加之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复杂原因,我国社会和老百姓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遵法守法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法院裁判的神圣和严肃。我国目前的法官素质还不是很高,不能娴熟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发现,相当一部分社会纠纷法院管不了也管不好,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费时费力效果不好,而通过其它行政或社会手段远比打官司效果好。如拖欠农民工资案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以恶意欠薪效率更快,效果更好;征地补偿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效果很差;离婚、赡养等家事纠纷,通过近亲属调解处理效果更好;婚姻家庭等案件有时缓一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农村邻里纠纷,本来没有那么尖锐,经过打官司分出输赢后只会激化矛盾,但通过基层组织处理比打官司效果要好得多;轻伤害案件通过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会更快解决;纠纷涉及到多个主体,或多个行政机关的,通过政府牵头协调解决,远比打官司效果要好;对涉及腐败或因为涉嫌犯罪引起的民事纠纷,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介入后比打官司效果好。
    导致大量社会纠纷直接涌入法院,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我国社会处在经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过度,经济结构调整,改革全面推进,利益诉求多元,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阶段。二是我国的各项社会制度,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公民道德水平,社会公共秩序,政府治理能力不够成熟,人们解决矛盾选择的途径较少。三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群众法治意识提高,对到法院打官司解决的效果期望值高。
    司法成本非常高昂,每个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任何行为都有预防风险的责任和义务,甚至有些纠纷所争议的利益与国家为此所付出的司法成本相比不成比例,因为自己的失误造成纠纷而去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对其他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法官应当是一个有血有肉的思想者,而不是一个流水线上简单机械的操作工。社会矛盾千差万别,即使完全雷同的纠纷,也会因为当事人情况的不同,发生的背景不同,可能带来的后果不同,法官处理出于具体情况的考量,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结果。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对情节完全形同的两个危险驾驶被告人,处以同样的罚款对一个百万富翁和一个快递小哥带来的惩罚和预防效果会有极大的差别。对一对年轻人因为家庭琐事引起离婚纠纷是在他们冲动之时立即调解结案好呢,还是放一段时间,拖一拖好呢。当每年几百起案件压在一名法官头上,并且对这些案件的的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管理系统在监控督促结案的时候,你如何指望法官认真深入了解案件的情况和背景,准确地理解立法者的本意,做出适当的判决呢。法官的判决应当是准确地理解法律,灵活地适用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规则,倡导积极的价值观念,引领正确的道德规范。
    四、法官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目前中国的法官,更象是在诉讼流水线上作业的操作工。
    我们的审判管理程序,精细具体到诉讼程序的每个环节,我们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会精确到小数点后面几位。不可否认,这种管理办法对督促法官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我们都知道,司法工作区别于行政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我们这种管理制度设计更像工业化生产的管理模式,把每一个生产流程严格规范标准,工人只要机械地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肯定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如果说裁判结果就是法官的产品,我们这种严格规范的审判管理制度就象流水线,法官就像操作工,诉讼参与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就像原材料,在经过设计好的流水线后生产出产品。这样确实效率提高了,但这个过程法官就是一个机械的操作者,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个案考量和自由创新。一些地方甚至尝试用计算机代替法官判案,足以说明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法官的机械和僵硬。这种办案模式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会生产出怎样的产品呢。当天津老太气枪案、福建买卖枪支案、内蒙古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案、河南掏鸟窝案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社会大众的朴素认知价值判断相去甚远,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的时候,我们的法官也很郁闷,我们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判决的啊,是法律错了,是法官错了,还是社会大众错了?!
    法官是一个思想者的职业。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公正永远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正。最高法院的判决所以是正确的,因为它是终审判决,而不是因为做出判决最高法院法官一定高明。我们的错误在于把一个主观的、相对的事物用客观的、绝对的标准要求和方法管理。
    从事过司法实践的法官都知道,有些案件需要快速处理,有些案件放一放处理效果会更好。同样的犯罪情节,给予同样的处罚,对不同条件的被告人来说惩罚和预防的效果会不同,这种简单的公正其实并不公正。
    法律条文是僵硬的、冰冷的、简单的、绝对的、统一的,社会生活是生动的、感性的、复杂的、相对的。如何用僵硬简单有限的法律处理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规范约束引导社会生活,法官应当是一名思想者,运用自己渊博的法律学识,丰富的生活经验,不落窠臼的智慧、善于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正能量。正确的理解法律的价值精神,灵活地运用法律做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做出符合社会大众认知能为社会大众接受的裁判。
    五、在当前条件下解决缓解法院压力的建议
    社会矛盾如人之疾病。我国古代扁鹊三兄弟治病的典故富有哲理,值得深思。
    春秋战国时期,扁鹊被誉为“神医”。一次,魏文王问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又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这个故事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预防疾病于未发是上策,治病于初发是中策,治病于爆发是最下策。
解决社会矛盾也是同样的道理。社会纠纷在最尖锐之时大量涌入法院是成本最高效果未必最好的解决办法。防患于未然是最好的办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各种举措就是为了化解和预防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平衡和谐发展。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阶段,我们完全可以现有的客观条件下,创新工作方法,探索把各种矛盾消化在初发之时,减少成本,提高效率,追求最好的效果,使法院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仅就法院受理比较集中的五类案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婚姻家庭案件。把民政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充分发挥民政调解的作用,在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首先应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基层民政所调解,如达成离婚协议的,直接在民政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如调解不成的,由民政机关出具调解程序终结报告,简要说明双方的基本情况,调解的经过,双方争执的焦点,建议进入诉讼程序,法院据此立案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一、基层民政网络健全,方便群众,便于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且不收费,程序简,效率高;二、通过民政调解分流一批案件,缓解法院压力;三、通过程序上的设计,延长婚姻当事人的冷静思考期,创造更多的和好时间和机会。
    交通事故案件。把交警部门的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其实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医院的治疗终结、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居住地、年龄等因素确定后,赔偿的数额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象套用公式填入数据就可以得出结论,但进入诉讼渠道还必须通过复杂的程序才得出同样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开庭、撰写判决书等大量的劳动,但这些工作客观地说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和太大的价值。在交警部门设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由交警、医院、法院、律师、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向当事人公示交通事故赔偿的各种数据标准,计算公式,让当事人自己输入相关的数据,便可以计算出赔偿数额。在交警部门调解不能成立后,出具调解程序终结书,然后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做不但提高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诉累和诉讼成本,还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金融借款纠纷。把公证作为签订合同的强制规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通过公证,赋予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通俗讲就是,当债权人一旦遇到借钱不按时还的“老赖”,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文书,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趁“老赖”还没来得及转移财产前及时把他“逮住”,不用费时费力再去打官司。
    “赋强公证”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还能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赋强公证”保障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同时,便捷、高效、经济地实现债权,成为当前社会巧治“老赖”,化解银行金融纠纷,省时省钱省心的法律手段。
    收费方面,若标的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赋强公证”的公证费分别为500元、800元、2500元和5000元;与此相比,如采取民事诉讼的话,诉讼费分别为8800元、13800元、46800元、81800元,“赋强公证”明显费用较低。而在时间成本上优势则更加明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赋强公证”。与未办理“赋强公证”需通过诉讼途径来清收债务相比,通过“赋强公证”可以节省6到12个月的时间。
  “赋强公证”可实现法院、公证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环境多赢的局面。法院可缓解办案压力,“公证执行”模式使“赋强公证”的金融纠纷案件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公证机构方面,不仅可以拓展案源,还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在完善多元化预防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最直接的就是节省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在社会层面,通过“赋强公证”以最快速度依法打击不守信用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倒逼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但目前,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是一项任意性规范,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在签订合同没有采用法律赋予的这一防范风险、减少成本的规定。建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相关国家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立法层面把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通过公证直接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作为强制性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提高资金运转的效率和效益,同时也节约昂贵的司法资源。
    民间借贷案件。把借款合同必须为书面并且有相关单位或个人证明作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强制性规定。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幅攀升,引发集体上访、集会闹事、刑事案件(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山东“于欢案”便肇始于民间借贷),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有企业融资难、老百姓投资途径单一等经济制度的深层原因。同时,整个社会诚信度低、失信成本低,老百姓贪图高息、法律素养较低、风险防范意识差也是重要的原因。在特定的时期,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对民事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引导、规范老百姓在民事行为中防范风险,预防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可以考虑规定,借款必须有书面合同,并且在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借款中必须有与双方无亲属关系的第三人至少一人证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有公证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证明,否则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不予受理。通过这些强制性规定,让公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更加审慎,预防发生纠纷的风险,减少欺骗发生的机会。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把建筑主管单位的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基础建设领域的大规模投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也大量出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性较强,把建筑行业主观单位的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在他们调解不成时,把纠纷发生的原因,调解的经过,双方的争执焦点,建筑主观部门的调解意见制作调解程序终结报告,法院然后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在可能将一部分纠纷及早化解的同时,还会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迅速了解案情,及时掌握争执的焦点,快速准确地处理纠纷有很好的帮助。
    社会纠纷的解决途径有许多种,行政的手段,仲裁的手段,人民调解的手段等等,司法手段只是其一,是最后的手段,但不是最好的手段,因为司法工作的属性,它的终局性要求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所以成本昂贵。
    解决纠纷最好的办法是预防,其次是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纠纷发生之后,再去解决成本很高效果不一定最好。这就让我们想起中国古代的一个故事──法官是思想者的职业
    我们要头顶法治的光芒,怀揣法治的思想,擦亮思想的锋刃,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地奔走,目光坚毅,胸怀坦荡,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传播中国法官最大的正能量。
  法官是承载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穿梭在神圣与世俗之间最庄重的职业。西塞罗说:“认识到我们生来是为正义这一点,比任何其他认识都能让我们变得崇高。”从中国文字的角度来看,“人”字就是简单的一撇一捺,但是,正是这简单的两个笔画,揭示了人生过程中身体和思想相互找寻、互为依存的过程。人若无思想,必如行尸走肉;社会无法治,公众利益无保障。同样,古体的“灋”字,意思为:刑法、法律和法度的意思。灋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即解廌,是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所以,“法”字的创设,同样阐释了造字者的良好祝愿和对裁判者思考判断的准确定位。
  圣保罗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也要有人正确地运用它。”而法官的思考,就是一个从理论正义具体到实践正义的过程。在实践中,有人将法官的职业特征简单化,设计出类似于量刑计算器一样的公式,将每一个案件投入,即可得出相关的刑期。笔者不可否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细致的量刑标准,对规范化量刑有较大裨益,同时,笔者也无意将司法神秘化,但是,倘若将法官职业简单等同于计算器,忽视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作用,将法官的思考判断等同于传送带、标准件,这不仅无益于案件最终的公正审理,更是对法官职业最大的误解。
  司法实际上是一种要求高度智慧和高度技能的活动,法官必须拥有丰富的人文底蕴、专门知识、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的思维,才能艺术地处理法律纠纷。说法官是思想者的职业,因为法官的审判案件、适用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无一不与思想者有关。法官职业生涯中的每一件案件、每一份证据,都要求法官必须高度的审慎和确信,裁判文书上的每一句话,都彰显法官作为思想者的关怀与悲悯。这就是法官职业,认定事实是思想,逻辑推理是思想,公正判断是思想,判后释疑是思想。思想无处不在,思想是法官职业生涯中最美丽和璀璨的理性之花。
  从雅典的民主制度到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具有良好的道德和法律修养水平的法官对确立法治权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由于案件审判任务量大等原因,一些法官迷失了自己的方向,失去了思考的力量。不关注时代的飞速发展和民众的司法需求,不注重自己的职业素质的提升,没有真正唤醒自己沉睡的内心,思想陈旧,照本宣科,机械办案,甚至只是把法官职业作为一个谋生的饭碗,得过且过。这样的法官,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官的职业化有百害而无一利。
  中国梦,法治是保障;法治梦,法官是承载。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必须正视我们身处的伟大时代的飞速变化;必须时时与自己的内心进行交流和赛跑;必须有着厚重的人文积淀,高尚的悲悯情怀,超常的道德自律,高超的职业素养。
因此,我们要头顶法治的光芒,怀揣法治的思想,擦亮思想的锋刃,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地奔走,目光坚毅,胸怀坦荡,为法治中国的建设传播中国法官最大的正能量。
费用更低, 耗时缩短, 效力等同, 邯郸“赋强公证”破金融类执行难题
  2017年12月27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司法局、邯郸银监分局就强力推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立案执行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明确,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通俗讲就是,当债权人一旦遇到借钱不按时还的“老赖”,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文书,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趁“老赖”还没来得及转移财产前及时把他“逮住”,不用费时费力再去打官司。
  “赋强公证”与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具有同样的执行效力,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还能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赋强公证”保障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同时,便捷、高效、经济地实现债权,成为当前社会巧治“老赖”,化解银行金融纠纷,省时省钱省心的法律手段。
邯郸中院发言人介绍,为了开展“赋强公证”这项工作,市中院、市司法局、邯郸银监分局三个部门联合起草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通知,市中院、市司法局又制定了《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立案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力推进“赋强公证”是解决不断增多的金融借款纠纷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以上两个文件在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维权效率,节约维权成本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收费方面,若标的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赋强公证”的公证费分别为500元、800元、2500元和5000元;与此相比,如采取民事诉讼的话,诉讼费分别为8800元、13800元、46800元、81800元,“赋强公证”明显费用较低。而在时间成本上优势则更加明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赋强公证”。与未办理“赋强公证”需通过诉讼途径来清收债务相比,通过“赋强公证”可以节省6到12个月的时间。
“赋强公证”可实现法院、公证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环境多赢的局面。法院可缓解办案压力,“公证执行”模式使“赋强公证”的金融纠纷案件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公证机构方面,不仅可以拓展案源,还充分发挥了公证机构在完善多元化预防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最直接的就是节省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在社会层面,通过“赋强公证”以最快速度依法打击不守信用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倒逼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3日)。
    六、这些数量集中的案件都有什么共同特点?
    这些大量集中涌入法院的案件,给法院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仔细分析这些案件,会发现它们的共同特点。一是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二是案件通常并不复杂。三是在诉讼前很少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直接进入法院。
    这些并不复杂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比如婚姻案件,法官首先要耗费时间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时依照严格的开庭审理判决,有时反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使有可能随着时间流逝冷静和好的两个当事人加速破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其实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医院的治疗终结、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居住地、年龄等因素确定后,赔偿的数额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象套用公式填入数据就可以得出结论,但进入诉讼渠道还必须通过复杂的程序才得出同样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开庭、撰写判决书等大量的劳动,但这些工作客观地说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和太大的价值。在大量的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案件中,案件的事实更为简单,法律关系更为清晰,通过复杂的诉讼程序解决这些纠纷不但效率低下,同时也是对昂贵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所以许多法院为了处理这类数量巨大、类型相同、纠纷简单的案件,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团队,专门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提高效率。

责任编辑: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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