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9时许,当一位花甲老农从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法警队杨锋队长手中,接过15000余元执行款时,热泪盈眶地说:“感谢您法院为俺作主,才使我这9年的官司终于了结了!”
现已花甲之年的刘长兴,是内乡县西庙岗乡大路村刘营组农民。1998年9月16日,他在全国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中与本组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三宫庙处的土地0.56亩,承包期为30年,合同签订后,刘开始耕种。2001年5月,内乡县西庙岗乡政府与刘道强共同开办“内乡县星西石材厂”,并经工商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刘道强为法定代表人。后该厂取得与刘承包的土地相邻的三宫庙大理石矿的采矿许可证,并委派村民刘七斤、刘贵林分别带领两个开采班进行大肆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因该开采队需要取土采矿,造成刘长兴这块承包地陆续出现垮塌,但未采取补救措施。后由于继续采矿取土及阴雨天气,承包土地连续垮塌,现为一条几丈深、几丈宽、几丈长的大洪沟,造成该土地丧失,洪沟内为齐腰的水及一乱石滩。经内乡县菊潭地方评估咨询公司评估,垮塌为220.9平方米。刘长兴为追要损失,向该公司及刘道强、乡政府讨要,但均一推再推,为此,刘长兴在无奈之下,于2003年8月20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下余27年未承包到期的该地块的产量损失11340元。
内乡县法院于2004年9月1日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刘长兴承包损失10206元。该公司不服,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上诉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并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下发后,该公司未执行两级法院判决,刘长兴申请内乡县法院依法执行。
在执行中,该公司以原公司已注销并成立了新的“内乡县红阳石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向南阳中级法院申诉,企图逃避责任。
2009年12月2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屈云华带领法官刘洪海、张君等,冒着严寒,驱车一百多公里进山,很快查清了事实,就地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内乡县星西石材厂开采的大理石矿区与刘长兴承包的责任田相邻,该厂在采矿过程中,因取土、开矿等因素,导致刘长兴承包的土地塌垮。内乡县红阳石材公司成立后,仍在原内乡县星西石材厂矿带范围内采矿,致使刘长兴承包的土地完全灭失,使刘长兴成为失地农民,对其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其经济损失应当由该两企业赔偿。尽管内乡县星西石材厂已经工商机关登记注销,但内乡县红阳石材公司在原内乡县星西石材厂开矿的基础上,沿原矿带采矿,原内乡县星西石材厂的基础投资已经内乡县红阳石材公司承继,而且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道强,加之当前乡镇企业工商登记不尽规范的实际情况存在等因素,现刘长兴诉请内乡县红阳石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内乡县红阳石材公司支付给刘长兴损失15959.86元。”的判决。
然而,终审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红阳石材公司仍未执行,无奈之下,刘长兴又申请执行。
2010年1月22日,接到执行申请后,内乡县法院魏建国院长迅速批示,指令快立快结,该院法警队杨峰大队长连周六、周日都没有顾上休息,带领执行员迅速驱车进山,通过努力将执行款如数执行,今天一上班,便交到了刘长兴的手中。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