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乡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11月以来,杨某、李某、王某等人在内乡县师岗镇某村非法设厂加工生产、销售烟丝。案件发生后杨某、李某、王某等人被依法逮捕。在追踪同案犯时,发现罗某在明知烟草及其制成品系国家专营的情况下,依然从平顶山郏县往内乡县师岗镇为该厂运送3吨烟叶,挣得运费1100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烟草准运手续的情况下,明知运输的是烟草专卖品,为牟利而将烟叶从郏县运至内乡县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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