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县城宾馆开房容留他人吸毒,3月2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在内乡县某宾馆开房后,联系刘某和崔某(另案处理)到房间,李某提供毒品,崔某提供吸毒用品,3人共同吸食冰毒,后李某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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