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雇佣关系以不同的形式大量出现。虽然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对相关理论认识的偏差,对雇员损害案件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为此,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5年以来该院受理的雇员损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特点
内乡县法院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共受理该类纠纷103件,其中2015年31件, 2016年43件,2017年上半年29件,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具有以下特点:
1.赔偿主体难确定。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跟着某某干活或者干某某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准确确认索赔对象。
2.案件裁驳率较高。在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中,由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常有误,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有17件。这是由于雇主不明确,原告起诉的被告并非真正的雇主。
3.案件多以判决方式结案。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其中以判决结案的有81件,占77.8%;双方庭外和解,以撤诉结案的有13件,占13%。在法庭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2件,占9.5%。
4.获得赔偿难。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如劳动者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造成此类案件上诉率高、上访率高、执行难等,矛盾尖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产生原因
1.安全意识淡薄。提供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雇员维权能力差。接受劳务一方,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由于经济不宽裕,受到伤害后,不能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诉讼,导致对索赔的项目不明,经常遗漏、或过高过低提出诉讼请求。
3.责任主体确定困难。因雇主责任的复合型、复杂性,涉及到的诉讼当事人比较繁杂,使受害人在诉讼时多出于急于求偿和获得全面赔偿的心理,而将雇主、侵权人、受益人、承包人、发包人中的几个甚至全部列为被告,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增加了法官确认责任主体及在责任主体间确定责任分担的难度。
4.保障机制不完善。所受理的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所雇佣的临时工工作受害后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国有、集体企业发生事故后受害职工诉诸法院的索赔案件却较少。这一比较说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日渐增多的原因是个体、私营企业及承包工头在保障机制上存在缺陷。
三、相关建议
1.完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任何法律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亟须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在雇主赔偿责任方面,建议尽快制定雇主赔偿法,明确何种关系为雇佣关系,使雇主明了自己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细化各种赔偿义务主体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2.规范雇佣活动。在雇佣关系活动中,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如签订书面的雇佣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和雇员的安全意识都较为薄弱,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事故频发。由于雇员多集中于农村,特点是分散性强,时工时农,因此,在现阶段,仍应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雇员和雇主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安全劳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3.构建雇主责任险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但是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目前正处于建设期,因此,建议完善我国的雇主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法规,将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当然,目前我国不应实行强制性的雇主责任保险,而应该以自愿为原则,雇主责任险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形式,即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体系,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来拓展雇主责任保险业务,扩大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坚持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
4.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由专门审判组或者法官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优先办理此类案件。由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可能频繁涉及司法鉴定程序,故此类案件适宜由专门的审理赔偿纠纷法官来审理,有利于统一类案件适用法律的一致,避免出现同一事实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二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多为熟人关系,很多都属于乡亲,甚至有的是亲戚关系。因此他们在诉讼之后,大多仍要在同一村庄中生活。如果因为诉讼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即便是依法判决,也无法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应当注重调解方式的运用,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和解,从而有利于及时、稳妥地解决纠纷,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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