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四)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12-21 17:41:10


    被执行人吴某二审维持原判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后,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了17.5万元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判决吴某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任某各项损失409108.95元。吴某不服,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南民终三字第009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任某遂向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6年5月27日两次对吴某司法拘留,并处罚款3万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某有从事经营的厂房、设备及经营活动,银行账户有较大数额的经济往来,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5年5月27日内乡县公安机关作出(2015)00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任某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吴某的拒执罪刑事责任。内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6年6月6日决定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6年10月13日终审裁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吴某后才感到无路可“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次性支付17.5万元的和解执行协议,然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减轻对自己的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本人逃避、财产规避的手段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两次拘留一次罚款后所不履行义务,经移送公安追究其拒执犯罪后,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引起刑事自诉,经二审程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执行人吴某才感到“赖”不下去了,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典型意义在于对吴某这样的真“老赖”要敢于动真格,动真格就会迫使真“老赖”在终审判处刑罚后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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