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典型案例(三)

内乡法院执行工作让我彻底改变了对河南人的坏印象

发布时间:2017-12-21 17:35:14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6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刘某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把此案委托李某财产所在地的内乡法院执行。

    二、执行情况

    接受委托后,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告人李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李某未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2017年3月14日内乡法院扣押被告人李某所有的小型奥迪轿车一辆并将其拍卖的27.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时被告李某所有的恒鑫石材厂经营正常,有能力偿还所欠债务,而被告人却逃避法律责任,隐匿行踪,拒不执行。原告刘某以李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内乡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审理期间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6月1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25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其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属外地委托案件,内乡法院在自身执行案件较多的情况下,树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优先委托案件的执行,并积极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强制手段,运用打击拒执犯罪这一抓手,强力推动案件的执行,迫使被执行人在履行47.6万元后,剩余债务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把被执行人和解的最后期限纳入缓刑期内,确保和解协议落到实处。既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执行款后特意给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写了一封感谢信,信中除了对内乡法院依法执行、公正执行、快速执行表示感谢外,还表示通过这一执行案件彻底改变了自己对河南人乃至河南法院的坏印象,树立了对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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