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申请执行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了(2013)内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判决靳某履行还款22.1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审理期间诉讼保全了靳某所有的房产三处。判决生效后,靳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王某、周某申请内乡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一方面抗拒执行,把法院保全的房产卖于他人并入住,另一方面长期躲避执行,和执行人员避而不见。同时还采用信访、申诉等方法,导致案件进入再审,以企图逃避拖延履行判决的义务,2015年8月12日,因靳某信访申诉使本案中止执行。经再审后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2015)内民再字第8号判决书,仍然判决靳某履行还款义务,靳某上诉后二审作出(2016)豫1325民终3294号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2016年11月10日该案件恢复执行,而被执行人靳某干脆玩起了失踪,致使该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对靳某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内乡法院决定逮捕并移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经五次追捕,才将靳某抓获归案。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靳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26万元,内乡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判处靳某罚金1万元。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靳某自2013年被内乡法院判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周某22.1万元借款及利息之后,一直采用拖延、逃避、抗拒执行的姿态,致使案件长达4年得不到执行,还利用马拉松式申诉和再审,企图拖延逃脱自己的责任,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
其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利用诉讼程序赋予的权利拖对抗法院执行的老赖,必须以打击拒执为抓手,强力推进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