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内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案件由该法院院长亲自审理。
2013年,被告马某与该县某公司签订一份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公司提供混凝土。工程结束后被告马某向该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保证半月内还清欠款60万元,因马某未按时还款,该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马某还款60万元本金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马某不是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该公司提起刑事自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部分义务,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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