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2017〕18号
关于印发《内乡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若干意见(试行)》的
通 知
执行局全体干警: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现将《内乡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若干意见》印发,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内乡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内乡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担保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以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二条 各审判庭在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传统的保全申请担保方式和保险担保方法。采取哪一种保全申请担保应当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强迫当事人购买保全担保保险,更不得与保险公司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利益。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自愿提供保险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符合规定格式的保单保函,并提交相应的保单以及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四条 保单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金额;
(三)担保的有效期;
(四)具有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明确意思表示;
(五)本担保为不可撤销保证;
(六)保险机构名称并加盖印章;
(七)保函出具日期。
第五条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六条 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被保全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险机构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条 保险机构出具保单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将不接受该保单保函并告知申请人提供其他形式的保全担保。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