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角色、地位不同,职能各有侧重,因此,课题组分别针对四级人民法院设定了四套“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均涵盖制度建设、执行联动、监督管理和执行保障四个一级指标,权重有所区别;中级人民法院指标体系包括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质效、监督管理和执行保障五个一级指标;与中级人民法院相比,基层人民法院指标体系少了监督管理的指标。
(一)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指标体系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较为相似,这里一并介绍。
1.制度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度建设指标主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建立较为完善的执行制度体系,包括推动强制执行立法的情况、制定单行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的情况以及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情况。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而言,该部分指标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制度进行细化;二是对辖区内法院的执行工作制定管理文件;三是调研指导,包括解答疑难问题以及针对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2.执行联动
执行联动包括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指标主要评估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完备度,例如联网了多少金融机构,能否实现网上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及是否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进行联网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惩戒指标主要评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助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如与工商、金融、公安、交通等部门联网限制被执行人乘坐特定交通工具、限制住星级宾馆、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限制融资、限制购买商业保险等。联合惩戒还包括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受益行为实行失信一票否决制。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而言主要起补充作用。
3.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考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包括监督案件、事项的办理、信访申诉、督查等,其中,督查主要指对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委托事项管理等情况、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以及开展执行工作约谈的情况。
廉政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司法权威,本部分单独设置了廉政监督指标,用于考察本级法院的廉政情况。具体分为廉政情况投诉率、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指标。
4.执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保障指标包括执行指挥中心和人员配备两个方面。执行指挥中心重点考察案件节点管理、终本案件管理、委托执行管理、决策分析、远程指挥等功能。人员配置指标强调执行人员配备要达标、警务保障要充足,优化执行人员结构,强化执行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保障除了评估执行指挥中心和人员保障之外,还评估执行大格局、执行救助和执行宣传等指标。
(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指标体系
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都办理执行实施类案件,因此两者的指标体系相似,在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质效和执行保障四个一级指标上是重合的,不同之处在于中级人民法院比基层人民法院多了一个监督管理一级指标。
1.规范执行
规范执行指标主要考察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相应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包括执行保全、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执行款发放、终本结案、执行转破产以及系统录入等事项的规范性,其中对当事人告知事项虽然属于“规范执行”的内容,但是作为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放在“阳光执行”指标中加以设定。
(1)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作为连接审判与执行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司法解释。课题组围绕财产保全设计了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担保比例、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系统的衔接、保全裁定执行的及时性4个三级指标。
(2)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执行人的一项义务,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拒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为此,《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为了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效能,课题组设计了法院是否依法发布申报令以及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是否进行法律制裁2个三级指标。
(3)财产调查
财产调查下设2个三级指标,主要考察法院查询财产的及时性和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的情况。财产查询的及时性主要考察执行立案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内启动财产查询。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在执行立案时便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执行人员在拿到执行案件的同时即拿到了财产查询结果,提高了执行效率。
(4)财产控制
对于查询到的财产,如果不及时查封、冻结、扣押,将可能发生财产转移的情况,因此,为了督促执行人员及时启动相应的执行措施,避免消极执行或拖延执行,课题组设定了及时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指标,除了某些金融机构实现查询冻结一体化之外,考察执行人员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查询到的财产启动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
(5)财产评估
财产评估是进行财产处置的一道前置程序。为了督促法院及时启动委托评估程序、及时向当事人发送评估报告,课题组设置了有关期限的标准,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启动评估程序和发送评估报告。
(6)财产拍卖
为了督促法院及时启动拍卖程序,优化拍卖机制,课题组在财产拍卖环节设计拍卖及时性指标。对于符合拍卖条件的,法院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启动拍卖程序。
(7)案款发放
法院执行款发放工作比较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国推行一案一账号的活动。课题组在执行款发放指标中设计2个指标,一案一账号和执行款发放的及时性,其中执行款发放及时性考察执行款是否在收取一个月内进行了发放,如不能及时发放的,应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8)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在执行实践中落实较差,许多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事项后怠于执行,不进行反馈,甚至原封不动退回。指标要求法院应向委托法院反馈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这可以通过调取委托执行事项的反馈文书进行核实。
(9)终本结案
终本指标包括终本要件、终本案件的系统管理以及终本案件的定期筛查机制三方面的内容。终本要件涵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的司法解释所列的全部要件,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即为零分。终本案件的系统管理是指法院对于终本案件应纳入单独的系统进行管理,防止终本案件体外循环。定期筛查机制是指对于终本案件,应在五年内每6个月自动进行财产查询,以便发现财产恢复执行程序。
另外,为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性,课题组还设计了评估现场执行记录、执行转破产、执行系统节点录入情况的指标。
2.阳光执行
阳光执行要求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透明,就其公开对象而言,既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公开。阳光执行指标包括财产查控处分告知、执行流程公开、执行文书公开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开等。
(1)财产查处告知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包括财产查控措施告知被执行人、财产处分信息告知被执行人2个指标,分别评估法院在对所查询的财产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后,是否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等裁定书;法院在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分时,是否向被执行人送达扣划、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裁定书。
(2)执行流程公开
执行流程公开强调的是向当事人公开执行过程,该指标评估法院是否用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流程节点信息或提供网络密码查询。
(3)执行文书公开
执行文书公开指标主要评估法院是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4)规范性文件公开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是指法院应在法院官方网站上公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3.执行质效
执行质效指标是指能够客观反映执行质量和效果的数据。执行质效可以通过两方面的指标来反映,一些是正相关指标,如实际执结率、个案的执行到位率、执结期限内结案率、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和网拍率;一些是负相关指标,包括执行行为撤改率、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实际执结率是指法院一定时期内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完毕案件的比率。个案执行到位率是指法院每个执结案件的执行金额与申请执行金额的比例,如果大多数执结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较为理想,那么说明该法院的执行案件整体质效良好。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指标主要是考察考评期内执行人员因执行案件被追责和因为执行案件引起的国家赔偿情况,具体包括廉政情况投诉率、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和国家赔偿情况等指标。
4.执行保障
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保障包括执行指挥中心、人员保障、机构保障、装备保障、执行救助、执行工作方案、争取地方支持、执行宣传等。执行指挥中心重点考察案件节点管理、终本案件管理、委托执行管理、决策分析、远程指挥等功能。人员保障包括人员配置比例、轮岗制度、常派执行局的司法警力以及执行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等,例如执行人员占中级人民法院在编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15%,执行局法官员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除执行指挥中心的分值略有不同之外,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保障与中级人民法院基本相同。
5.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现在执行复议类、执行协调类、执行监督类、执行请示类案件的办理以及信访申诉和对下级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清理执行案款、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情况的管理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