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烈日当头。在内乡县 乡白杨村的一家饭店门口,内乡县法院刑事巡回法庭正在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40多岁的男子李某,因邻里小事,喝酒后连放两把火,先后烧毁一辆旋耕机、一辆轿车及6包玉米种子。因是法院第一次来村里开庭审理案件,又是一起刑事案件,百余名村民头顶烈日,站在法庭前旁听。
李某因其哥哥与来本村承包土地种植韭菜的靳某发生过矛盾,从而记恨在心。2017年2月23日20时许,李某喝酒后,醉醺醺地来到靳某的韭菜地,把堆放在地边的玉米秆,抱到靳某停放在韭菜地里的一辆旋耕机旁,用打火机点燃玉米秆后将其烧毁。
随后,李某回到村里,走到郝某家门口时,想起郝某之前在李家祖坟旁边圈地养鸡,并与李家发生过矛盾,于是,李某点燃郝某家门前堆放的玉米秆,将郝某的一辆轿车及车内存放的6包玉米种子烧毁。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毁的旋耕机、轿车以及玉米种子总价值为42872元。案发后,李某赔偿了郝某4.7万元、靳某3万元。
公诉人认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异议,但李某属于冲动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希望能酌情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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