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看到行人,由于大意将他人撞死,随后自动投案自首。6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林(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4月4日,被告人杨林驾驶豫RE87XX号某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马山口镇某路段,与步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林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局机关报案,后被依法讯问,其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经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林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被告人已进行了赔偿。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林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