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发生厮打 判管制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09-06-29 15:35:09


遇事不能心平气和地协商,却以暴力解决,将一人打伤。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封辉(化名)管制二年。

被告人封辉,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某村人。2008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封辉与被害人谢某因厨灶台面用料质量发生争执引起撕打,被告人封辉将谢某左眼部打伤。谢某的伤情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属轻伤。民事部分经调解,被告人封辉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2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辉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封辉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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