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内乡县法院少审庭法官早早来到赵店乡赵店村布置庭审现场。当天,一起因见义勇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在这里公开巡回审理,内乡县法院副院长张本华担任审判长。因救人而失去生命的杜某是一位年仅14岁的少年,事情的发生在当地曾引起不小的轰动。一大早,得知消息的村民们就陆续赶到了庭审现场。
这个悲伤的故事发生在2015年8月30日。那是一个炎热的夏日午后,杜某和同村的小伙伴谢某、杨某等一起,来到该县丹水河柴赵岗至湍河口段河道边玩耍,杨某不小心滑落水中拼命挣扎,情急之下杜某向小伙伴伸出援手。最终,杨某得救了,杜某却因体力不支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当地群众无不为这位少年感到惋惜。2015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为杜某追授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内乡县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他的家人送去了7万元左右的奖励金。
痛失爱子的杜某父母认为,该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作为施工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河道所在辖区赵店乡政府作为发包方,未尽到监管和防护义务,也负有一定责任;受益人杨某及监护人在事发后未向杜某家人作出补偿。于是,杜某父母将该县水利局、工程项目部、赵店乡政府、受益人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工程的乡政府、施工的项目部及其隶属的该县水利局,对杜某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对方一定补偿。四被告各应承担25﹪的责任。由于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县水利局承担;杨某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补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当庭作出判决:该县水利局和赵店乡政府对杜某死亡各承担50﹪和25﹪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75000元、37500元。受益人杨某承担25﹪责任,补偿原告37500元。
审判长张本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有两个特点,一是既有赔偿又有补偿,两笔费用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含义截然不同。二是发包方和项目部隶属部门,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河道工程施工,但是也对悲剧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正是基于这两点,内乡县法院决定将审判庭搬到案发地,用发生在群众身边活生生的事例,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不让小英雄流血家属再流泪,也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的公开和公正。同时也给社会发出警示,无论是工程的发包方,还是承揽工程的单位,以及后期维护的责任主体,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任何时候都不能让监管缺失、责任缺失。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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