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房产三份遗嘱,祖父母离世却给孙辈留下遗产纷争,最后只得对簿公堂,浅薄了堂兄弟的亲情。11月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公开巡回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
庭上获悉,原、被告系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弟,祖上原有土木结构房屋五间,1997年在同村邻居参与下进行了分配,原告张某之父和两名被告张甲、张乙(化名)的监护人各分得两间房屋,宅基地和树木均分。九十年代,原、被告父母参与下,将旧房拆除,改建成楼房。2004年,原告祖父将家产订立遗嘱赠予年幼的孙子张甲,张甲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该遗嘱签字,后原告祖父于2008年去世。2013年该楼房被政府统一拆迁,受遗嘱人张甲、其弟张乙各分得新房178.47平方米,并分别获得安置费24556.5元、36973.8元。2014年,原告祖母去世前却订立了两份遗嘱,一份示其将房产赠予原告,并有代书人拟写,却未显有二人以上公证的事实,不符代书遗嘱规范,且当年代书人也并未出庭作证;另一份遗嘱则同意其丈夫遗赠意见,并有规范的书写形式及到庭证人。原告认为政府拆迁后分得的新房及安置费应作为遗产分配,形成诉争,请求判令继承遗产总额的五分之一达1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原有的土木结构房屋已不存在,且原告祖母生前对祖父的遗嘱表示同意。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告祖父处分个人财产,并经其祖母同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法院予以支持,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闭庭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今天的庭审给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告诉我们在情与法发生冲突时,不仅要重人情,更要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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