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墙挖洞再盗窃 不思悔改又进宫

  发布时间:2016-10-13 10:00:29


   1012日,内乡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卷宗显示: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判刑)预谋后,趁夜深人静,携带作案工具(撬杠、手电筒、剪子等)依次在该县瓦亭镇、邓州市陶营乡等十余地,采取挖洞入室的方式,先后作案23起,盗窃山羊68只、牛6头,涉案金额高达10万余元,事后二人将钱分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某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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