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难逃

  发布时间:2016-08-19 09:47:31


          89日,内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卷宗显示,2016314日,被告人马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由南往北行驶,与同向在前方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于某相撞,造成被害人于某死亡、车辆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没有下车查看受害人情况,仓惶驾车逃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内乡县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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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河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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