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法庭上,他当场还了8万元

判决生效仍不还钱,债主自诉追究“老赖”刑责

发布时间:2016-07-04 10:25:01


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付 博 程相鹏

   6月30日上午,内乡县法院利用巡回法庭审理一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法庭经调解,自诉人任某与吴某当庭达成20万元刑事和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法庭择期宣判。据悉,这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我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

“老赖”拒不履行判决被逮捕

   2013年,吴某雇用的司机牛某,驾车与步行的任某相撞,造成任某身体两个部位重度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吴某为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任某122000元;吴某赔付409108.95元(其中30000元已付)。吴某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在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吴某个人账户不时有数万乃至十余万元的进账,但官司结束,他个人账户的钱却不翼而飞。

   吴某因拒不执行判决,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但仍不奏效。于是,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将吴某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任某提起刑事自诉。内乡县法院审委会研究认为,吴某已涉嫌拒执犯罪,院长签署了逮捕令,将吴某逮捕。

法庭上“老赖”当即还款8万元

   6月30日上午,内乡县法院把巡回法庭设在湍东镇龙头村村委院内。200多名村民闻讯赶来旁听。

   10时许,吴某被法警押上法庭。此时的他,耷拉着脑袋,不时叹气。

   “我被逮捕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愿意赔偿。不过家里很困难,我实在拿不出钱。”吴某说。法庭调查得知,吴某为某工程队队长,名下有固定资产,且其银行卡账户流水显示有多笔大额资金流动。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吴某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在终审判决后,尤其经法院两次司法拘留教育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执罪。经法官调解,自诉人与吴某达成20万元刑事和解协议,吴某答应当庭履行8万元,剩余部分在刑事和解协议限定时间内履行完毕。鉴于本案民事部分未全部履行完毕,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内乡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桂东说,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举措,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不予立案,不追究被申请执行人刑事责任。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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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晚报》7月4日 星期一 南阳法苑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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