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内乡法院积极推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的“五员”作用,取得良好效果。案件执结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6%,涉执案件信访量下降了63%。
一是见证员。 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及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拘留、搬迁等强制措施时,通知执行联络员到场见证,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名见证。
二是和解员。在涉及拆迁、婚姻家庭、相邻权纠纷等执行案件中,执行联络员利用熟悉民情、了解情况、双方当事人信赖等优势,先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宣传员。 执行联络员在配合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或在群众咨询有关法律问题时,注重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配合法院执行的自觉性。
四是举报员。 鼓励执行联络员自己或通过他人广泛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提供。对通过执行联络员的举报而执结的案件,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举报人一定的费用作为报酬。
五是监督员。 定期邀请执行联络员召开座谈会,监督评议执行工作,征求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执行工作和提升办案效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