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赖账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6-06-13 16:39:05


    本报记者 吕文杰

    当坐上囚车被押往南阳看守所时,李某终于知道赖账带来的严重后果。6月8日,内乡县法院采用巡回法庭的形式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南阳市一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李某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当日下午,在内乡县产业集聚区院内,内乡县法院刑事庭成立了一个临时法庭,对李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的被告人李某今年60岁,为南阳市一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人。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李某拖欠本公司77名工人工资90多万元。2015年9月29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七日内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于10月16日前上报整改情况。然而,该公司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有支付责任和能力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没有按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支付被拖欠工人的工资。2016年1月2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5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查询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显示该公司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的资金往来收入有480余万元。另外,李某在拖欠工人工资期间至2015年12月借款融资超过700万元,但李某将此款项支出完毕,仍没有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5年5月,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人变更后,其生产经营至当年12月,实际控制公司生产经营的李某仍没有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总共拖欠了90余万元。

    法庭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痛心地说:“我没想到拖欠工资,造成这么大危害!”在最后陈述时,李某忍不住哭起来,泣不成声地说,就是把自己的全部家产卖了,也要支付工人工资。

   最终,经合议庭评议,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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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6年6月13日星期一 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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