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朝荣通讯员张媛媛)开车过程中,遇到对面逆行过来的车辆,两车险些相撞,为此发生冲突,将对方打伤。近日,经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赵某犯寻畔滋事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2月,赵某驾车带着许某等人行驶至内乡县湍东镇二桥东头时,遇到李某驾车迎面逆行至此,导致两车险些相撞。许某、赵某等人感到非常气愤,下车指责李某开车逆行,争吵无果后便上前殴打李某。经鉴定:李某右眼下睑皮下出血,其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畔滋事罪。由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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