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点小摩擦很正常,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关键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言行,莫冲动,冲动是魔鬼。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1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带着许某某等人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湍东镇二桥东头东30米圆球时,路遇被害人李某某驾车迎面逆行至此,两车差点相撞。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等人非常气愤,下车指责李某某开车逆行,言语冲突后便上前殴打李某某,致使李某某的一部苹果5手机损坏。经鉴定:李某某右眼下睑皮下出血,其伤情构成轻微伤;李某某的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17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对被害人的伤情损失及损坏的手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