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路边农户门口拴羊,趁无人之机将十一只羊赶走。12月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失主财产损失408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3日凌晨两三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从家中步行至内乡县乍曲乡某村时,发现该村路边王某家门前拴着三只大羊,被告人杨某某趁周围无人之际,将三只大羊的拴羊绳解开,并将在大羊周围八只小羊,共十一只羊盗走,步行赶至其家中藏匿。经鉴定,被盗十一只山羊总价值为408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