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媛媛 李玉军)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多次撬车行窃。10月1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未退的赃款及赃物。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王某两次窜至内乡县万德隆超市门口,一次窜至城关镇西关农村信用社门前,将该县居民李某、张某、杨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车门撬开,把车内的LV牌挎包、现金、苹果5S手机、迷你苹果平板电脑、古奇手袋等物品盗走。经鉴定,王某盗窃的物品共价值8542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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