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媛媛)为牟取高额利润,以低价收购明知是偷盗来的山羊。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张某是西峡县一商户,为了牟利,自2013年到2014年参与低价收购李某和任某偷盗的山羊13起,涉案总价值18875元。经查,李某和任某是惯偷,一直以来在内乡、淅川、西峡三地流窜作案,偷盗农村居民的山羊(案发后被判刑)。此二人供述其将偷盗来的山羊多数以低价卖给了张某,张某对此也供认不讳。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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