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张媛媛)11月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酒后驾驶摩托车摔伤自己的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3月3日晚7时许,刘某和朋友喝完酒后,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驶至内乡县赵店乡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此次事故造成刘某头部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30mg/100ml。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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