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冯云虎)9月30日,内乡县法院对洛阳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王夕中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查明,王夕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7.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2014年8月18日,河南省纪委通报,洛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夕中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据了解,在担任洛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同时,王夕中还兼任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内乡县法院审理查明,王夕中通过给相关承建公司关照工程项目等方式,收受多家公司贿赂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及相机一部,折合人民币157.9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他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他人贪污线索。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夕中利用担任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王夕中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夕中表示将上诉。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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