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核心提示
输了官司,本应该履行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却想方设法规避法院执行,此类“老赖”让人深恶痛绝。日前,内乡县法院发布了三起拒不执行典型案例,那些心存侥幸、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恶意妨害执行公务的被执行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司法拘留等代价。
法官提醒,明明有履行能力却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的“老赖”们,不论是玩“蒸发”,还是转移、隐匿财产,不管他们有多“神通广大”,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拒执判决被判刑罚
张某等32人与被告人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等32人烟款共计21.87万元。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张某等32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9月19日,向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仍拒不执行。后经两次司法拘留,仍然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周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依法逮捕,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5年3月19日,内乡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周某在宣判前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庭审结束,21.87万元全部发放到32户烟农手中,张某等32户烟农给法院送锦旗以示感谢。
被限制出境慌了神
内乡县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某进出口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内乡县法院的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开封某进出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应偿还货款29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
立案执行后,内乡县法院执行局北上开封,南下浙江湖州、杭州、温州,开展跨地区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开封某进出口公司及陈某均无银行存款,又无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陈某变卖全部家产到国外做生意。后执行人员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调取陈某的出行记录,发现陈某从事外贸出口业务,多次出入内地和南非之间。又经调查,陈某在南非办有加工厂,每月必须到南非经营管理企业。
内乡县法院随即作出裁定,裁定限制被执行人陈某出境,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陈某户籍及护照办理地公安机关,宣布护照作废,迫使陈某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确保案件在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得以顺利执结。
单位入了失信名单
李某申请执行某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也是长期未决的案件之一。内乡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将该卫生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向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其中载明了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某卫生院立即主动找到法院,经过双方协商,该卫生院请求法院给予一周的宽限时间,一周之内绝对履行完毕。一周时间,该卫生院果然将剩余的58万元款项交到了申请人李某手中,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多手段打击“老赖”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
司法解释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类,第一类是“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第二类是“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2010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同时,在严格限制的基础上,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消费不予限制,其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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