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院长亲任审判长 巡回开庭到乡间

——直击内乡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父亲拐卖亲生孩子案件

发布时间:2015-11-26 16:38:47



图为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 王 淼

通 讯 员 王 彬  冯云虎

9月23日上午,内乡县瓦亭镇人民广场围满了旁听群众,一起特殊的巡回审判在此开庭。庭审现场,内乡县法院院长柳殿奎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父亲涉嫌拐卖亲生孩子的犯罪案件。当地法院院长出任巡回审判的审判长,这在我市巡回审判历史上尚属首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内乡县瓦亭镇某村村民魏某生一男孩。此前魏某和丈夫蔡某已经育有子女,于是蔡某就找到了另一被告杨某,请她帮忙联系人,想要将自己的儿子卖掉。在杨某的牵线下,当年11月,蔡某以5.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卖给他人。

2014年8月,魏某又生一女孩。产后第二天,在医院产房里,蔡某又以2万元的价格将女儿卖给他人。

庭审辩论现场,被告人蔡某辩称其因为家里穷,不得已将自己亲生孩子送给他人,不应按照拐卖儿童判处。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审判长当庭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蔡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遂作出被告人蔡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蔡某非法所得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只要行为人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蔡某具有出卖孩子的主观意图,而且主动联系买家,追求非法利益,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蔡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予他人,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是以送养子女之名行买卖儿童之实,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庭审结束后,柳殿奎告诉记者。

“将自己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原来这是犯法的事啊!”当听到法官宣判时,围观群众大呼意外。“在农村偏远地区,因多种原因将亲生孩子送给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这次现场审判,让更多的村民知法懂法守法,这一举措很不错。”在现场,参与旁听的当地人大代表告诉记者。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和要求,内乡县法院党组提出院长、副院长、庭长要带头办案,并实现常态化。一个年度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案件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如今,在该院院长的带动下该项工作已有序开展。4

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5-09/28/content_2377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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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5年9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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