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这个近邻却动起了歪脑筋。11月2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与失主刘某系邻居关系,2015年8月20日上午,刘某外出帮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趁无人之际,用穿条和铁锤将刘某家院墙楼门门锁砸坏,进入院内,取下门锁进入房间,将刘某放在床头上衣口袋内的84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刘某说自己在通烟囱时将其门锁砸坏,被害人刘某回家后找到被告人李某理论,理论无果后,刘某报警。被告人李某被传唤到案,此案告破。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退还失主经济损失84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砸坏门锁的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