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边的盆栽拿不得。看到路边供人观赏的盆栽惹人爱,便心生独赏念头,并付诸行动,结果落得人财两空。11月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罚金人民币各4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无意间发现经常行走的国道旁边摆放了很多盆栽,于是便商量着趁哪天天黑搬几盆回去。2015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分别驾驶大货车自西向东行至312国道内乡县灌张镇某路段,先后两次在灌张镇南侧路边停车,将内乡县灌涨镇人民政府摆放在国道边花盆里的6棵铁树盗走。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赃物已经追退失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