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烈日炎炎,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殿奎等一行驱车近40公里来到案发地内乡县瓦亭镇人民广场亲自担任审判长巡回审理了一起蔡某、杨某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案件。此次庭审还邀请了部分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河南法制报、大河网、新浪网、南阳电视台、南阳晚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有千余名当地群众不惜舍去农忙时间前来旁听。
考虑到该案在当地反响很大,为了打击犯罪,教育群众,该院党组书记、院长柳殿奎遂决定亲自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到案发地巡回审理该案。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柳院长在庭前仔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材料,并召开庭前会议,与合议庭成员一起认真研究案情和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和预案,为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农历8月21日,内乡县瓦亭镇某村村民魏某生一男孩,被告人蔡某(魏某的丈夫)以抚养不起为名义,找到被告人杨某(算命的“神婆”),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及不想抚养该男孩的想法,杨某得知该情况后,介绍给本村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孙某(已死亡),杨某某和孙某表示愿意抚养该男孩,孙某与蔡某联系,蔡某索要六万五千元现金,经过孙某、杨某的讨价还价, 2012年农历9月24夜蔡某以五万六千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男孩卖给杨某某抚养。2014年阴历8月2日,魏某又生一女孩。本村村民崔某得知后找到蔡某之哥嫂,提出如果蔡某不愿抚养,他愿意介绍给他人抚养,蔡某哥嫂二人征求蔡某的意见,蔡某表示不愿意抚养。崔某通过其女儿崔某某将女婴介绍给柴某、崔某某夫妇抚养。2014年8月3日,经蔡某同意,柴某、崔某某二人出资二万元将该女婴买走。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自己的孩子出卖给他人抚养,被告人杨某,明知蔡某要将自己的儿子卖给他人,积极从中介绍、斡旋、接送,两人的行为均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当庭作出被告人蔡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蔡某非法所得7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的判决。
尽管烈日当空,审判人员挥汗如雨,但庭审秩序却是有条不紊。虽然有千余名旁听群众,但庭审现场却没有任何杂音。当庭宣判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以前是在电视上看到过法院审案,没想到今天我也能在现场看法院审案,让我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直接的印象。希望以后多搞些巡回审判,及时公布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方便我们旁听,多学习些法律知识。”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和要求,该院党组提出院长、副院长、庭长要带头办案,并实现常态化。一个年度必须要有一数量的案件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如今在柳院长的带动下该项工作已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