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抢劫多次被判刑入狱,距最近一次刑满释放刚三个月,不料老毛病又犯,伙同他人盗窃被重罚。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董某从2000年至今多次因为盗窃、抢劫入狱,最近一次因抢劫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开封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被释放刚满三个月,同年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董某又伙同何某、王某(均已判决),驾驶一辆租借的别克商务车从开封市窜至内乡县赤眉镇,将北至赤眉街汽车站附近南至赤眉街福美达超市附近长340米的400对通信电缆线盗走,并销赃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李某(已判决),赃款被三人分肥。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07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董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且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