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张媛媛)为获取不义之财,合谋在银行门口蹲点伺机行窃,实施盗窃后终被判刑。8月4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所有的作案工具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予以没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缴剩余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9月4日上午,张某伙同张甲、张乙(均已判决)驾驶着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城关镇某银行门口伺机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3人发现杨某在银行柜台取走大额款项后,将现金放于电动车座下货箱内。张某等人尾随其后,趁杨某去办事无人照看电动车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杨某存放于电动车货箱内的现金34000元盗走,后三人进行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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