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媛媛)在银行门口蹲点,专门寻找取钱出来的人为行窃对象。8月4日,内乡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责令其30日内退赃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9月4日上午,张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在内乡县城关镇各银行门口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李某发现受害人杨某将取来的现金放于电动车座下货箱内,遂让张某骑摩托车带他尾随杨某。路上杨某停车办事,李某和张某趁机将电动车货箱破坏,盗走存放于货箱内的现金3.4万元。
内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身患重病、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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