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维权 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12 10:51:40


    本是债权人却因非法拘禁债务担保人被判刑。8月12日,河南省内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管制一年。

    2013年由吴某提供担保,其同学周某向郑某、王某二人分别借款10万,借款到期后因周某无力偿还借款和利息,郑某、王某二人便找到担保人吴某要钱。经过多次追要,吴某都没有承担担保义务。2014年10月7日早上6时许,郑某(另案处理)和王某经过商议带领赵某、李某、“齐某”(在逃)三人,由王某开车到内乡县某乡吴某的老家强行将吴某带至西峡县某宾馆看管起来,后又将吴某转移至西峡县一洗脚城内催促其还钱但无果,直到2014年10月8日上午11时许,郑某和王某等人才让吴某离开。

    案发后,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李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内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李某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李某起次要责任,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赵某、李某又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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