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门口蹲点 行窃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6 09:20:21


    为获取不义之财,合谋在银行门口蹲点寻找行窃对象,实施盗窃终被判刑。8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内乡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所有的作案工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缴剩余部分赃款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张甲、张乙(均已判决)经过预谋后,驾驶着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和一辆白色五羊公主踏板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城关镇各银行门口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上午10时许,三人骑摩托车窜至一银行附近,由张甲在该银行储蓄点门口踩点,并对在银行取款人员进行观察。张甲发现被害人杨某在银行柜台取走大额款项后将现金放于电动车座下货箱内。张甲遂让被告人张某骑摩托车带其尾随被害人杨某至某项目部。被害人杨某进入项目部但并没有将银行取到的现金随身携带,张甲和张某趁受害人到项目部办事无人照看电动车之际,由张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电动车座货箱钥匙破坏,盗走存放于货箱内的现金34000元,后三人进行分赃。

    内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身患重病、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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