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冯云虎 张媛媛)为钱财疯狂抢劫,最终被判刑。7月2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责令被告人郭某、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所抢盗的财物。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郭某与周某多次以租车为名将载客三轮车骗至偏僻地点采取殴打、恐吓的方式,抢劫财物。仅今年1月,郭某和周某就一起连续实施抢劫8次。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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