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案情:2011年,家住内乡县王店镇某村的小美考上了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所大学,为了符合学校管理需求,入学后她便将户口由村小组迁入了所在学校集体户口。
今年春节前夕,该村村民小组决定将本组所有的土地出让,村民都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为此,该村民小组还制定了《土地补偿款分配表》,将按照每人19550元的标准进行分配,但是该表中却没有小美的名字。小美多次向村民小组主张权利,但被拒绝,无奈诉至内乡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民小组返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审理:法庭审理后得知,小美自打出生后就跟随父母在王店镇某村某组生活,一直种由被告该村村民小组发包的地,并享受着镇财政所发放的粮补。村民小组认为,小美已经在2011年8月18日将户口迁至石家庄市,已经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不应该分得补偿款。案件的争议焦点放在了小美是否属于村民小组成员这一关键性问题上。
这时候原告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明,证实小美自出生至上大学前一直是被告村民小组成员,在校读书大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该村组支付原告小美土地补偿费19550元。
说法:小美从原户籍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这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原告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其仍以家庭所包村民小组的土地为生存保障,因而并未丧失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故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6(线索提供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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